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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容不下同性恋员工,某航还会“飞”得更高吗?

编者按

因个人隐私被第三方上传至社交媒体引发讨论,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前乘务员柴公子(化名)被公司停飞长达6个月,并在合同期满后被拒绝续约。随后,柴公子对前雇主提起了诉讼,案件于今日(2020年11月2日)正式开庭。

2020年11月2日,本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庭上,双方就“停飞是否是一种处罚”及“引起飞行安全隐患”等问题展开辩论。南航代理律师当庭称“(南航)停飞的决定是基于多种原因,比如怀孕哺乳等”、“我们没有停飞他(原告),只是没有安排他飞”。 为了维护自身合理权益,柴公子及其代理律师希望南山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南航对柴公子停飞六个月的处罚无合理理由,且支付停飞期间的工资劳动报酬65714.79元及其他损失18932.74元。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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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深陷舆论之中,会对航空企业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在庭上,原告柴公子及其代理律师、来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钟夏露律师通过劳务合同、南航内部员工软件系统截图及银行工资收入等多方面证据,证实南航在原告柴公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及无法出示停飞处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停飞、随意变更工作内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造成柴公子长期无法获得飞行补贴收入,在长达6个月期间仅收到月均不足2000元的实发工资;且柴公子在劳动合同期间,一直表现优异,屡获单位各项荣誉及单位领导嘉奖,也高分通过了2020年的乘务长续聘考核,按照惯例理应被续签合同。 对此,南航总公司及分公司律师并未正面回应关于歧视的问题,只是反复提及“航空安全问题”,认为原告柴公子当时“深陷舆论之中,会对航空企业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其个人能力和心理情况不足以履行其客舱长的职务,随后还举例说明说什么样的行为会危及航空安全,“比如夫妻吵架等”。对此,原告柴公子当庭举证其已经于舆论事件过后的2019年11月取得了包括精神状况鉴定在内的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健康证,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完全可以正常履行工作;与此同时,在南航组织的内部安全培训考核中原告也顺利通过,完全可以保证客舱安全。所以对于原告“威胁航空安全”的处罚理由根本毫无根据。  2、“我们没有停飞他(原告),只是没有安排他飞而已”  在庭审的前段部分,南航律师多次声称“停飞”并不是一种“处罚”手段,而是一种正当的企业工作安排,并举例称“通常(南航)作出停飞的决定是基于多种原因,比如怀孕哺乳等等”,但该理由显然与原告的性别身份并不匹配。 原告代理钟律师认为,首先原告认为停飞本身是一种处罚,而非用工自主权。根据南航员工查班使用的“移动运行网”App截图,南航于2019年10月15日便停止了柴公子的飞行安排,状态为“停飞PENALTY(处罚)”。而根据南航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及《股份客舱部员工行为“十条禁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亦明确了停飞是一种处分行为。 在庭审的后段部分,南航律师突然改口,称并未对原告柴公子进行停飞,“我们没有停飞他(原告),只是没有安排他飞而已”,并称为原告柴公子安排了“地面工作”。对此, 主审法官多次询问被告南航是用何种方式通知原告关于职位的变动的通知,但南航仅回答为通过领导口头通知,而原告柴公子表示其并未收到关于岗位调动的正式通知。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停飞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工作安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参考案例,对于劳动内容的变更,也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并且该调整应满足“对劳动者没有有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产生较大影响”的前提。原告柴公子的工作岗位为客舱乘务员,负责客舱飞行乘务工作,单位对其停飞时间长达六个多月,已经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另外,原告停飞后的实发工资不到原平均工资的十分之一,已经造成岗位工资水平的大幅度降低。最后,舆论事件以及被动暴露性倾向并非原告的过错,单位因此而对原告进行的停飞处理是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不应作为其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此外,南航律师还称,因为2020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原因,航空管制严格,上半年大部分空乘都处于休息阶段。但原告柴公子早已与2019年10月开始进行停飞,早于2020年2月的疫情爆发。
 3、南航需要补一堂“企业多元性别课”  前来旁听的性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者燕子,在听到南航庭上的这些辩解后感到非常遗憾,表示:“南方航空公司做为全国甚至全世界最大的航空公司,找这些没有事实依据的理由来推托责任,连自己的员工都不能有平等的权益保障,实在是有愧于自己在其《2019年年报里写的企业社会责作报告》的中的内容。” 南航在2018年曾登上福布斯全球“最佳雇主”的榜单,亦在其《2019南航社会责任报告》中声明其“积极遵守有关劳工和人权的国际公约,倡导平等和非歧视的用工政策”。但事实上,公司管理部门多次在员工会议中强调“国企不能有同性恋”等言论属于是非常严重的歧视行为。“我们希望南航做好企业应该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对员工的性倾向、性别表达及性别任同有任何的歧视。” 燕子补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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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发展署(UNDP)北京办公室的研究,中国性少数群体在职场上遇到歧视的情况相当普遍,在3万多份问卷调查中,仅有5%的性少数敢于在职场环境中完全“出柜”表明自己的性少数身份。缺少平等法律保障是许多性少数人群遇到职场歧视时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障碍。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全国人大立法讨论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中,则明确将反对基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的歧视列入法律保护中。“希望反就业歧视法可以尽快出台,让更多性少数朋友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工作。”燕子说道。 根据全球航班信息及数据解决方案OAG数据显示,目前南航的计划运力已经超越美国达美航空和美国航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公司。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员工权益、尊重多元性取向等方面,南航更应该正视存在的问题,不再歧视其同性恋员工。 燕子最后补充到,作为性少数公益机构,我们呼吁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做到以下几点:1. 对于本事件中受到影响的前南航空少柴公子进行损失赔偿并积极道歉;2. 开展面向所有员工及管理者的多元性别平等培训,检视管理行为中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将多元性别平等原则加入员工手册中;3.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性别平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附:本案时间线梳理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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